最新資訊
INFORMATION標簽列表
Tags咨詢熱線
18796523888 地址:江蘇省鹽城市建湖縣開發區886號
電話:0515-86253366
郵箱:79588724@qq.com
電話:0515-86253366
郵箱:79588724@qq.com
新聞動態
當前位置:首頁>>新聞動態
拱形屋面工程的合同條款明細
作者:拱形屋面廠家發布時間:2019/05/28瀏覽量:934次
在我們江蘇杰達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從事金屬拱形波紋鋼屋蓋的工程施工的時候,通常需要和客戶擬定詳細的拱形屋面施工合同條款。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明確拱形屋面工程的施工范圍及附屬工程需要做多少,以及我們在實際施工無梁拱形屋面的質量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這篇文章中,杰達鋼構的技術員蘇大林先生將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我們如何擬定好一份拱形屋面協議?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明確拱形屋面工程的施工范圍及附屬工程需要做多少,以及我們在實際施工無梁拱形屋面的質量就顯得尤為重要,在這篇文章中,杰達鋼構的技術員蘇大林先生將帶大家來了解一下,我們如何擬定好一份拱形屋面協議?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1.1開工日期:以收到發包方進場通知書后第二天計算。
1.2竣工日期:按質監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竣工驗收報告中的竣工時間為實際竣工時間。
1.3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是指承包方按報建審批、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設計文件要求及合同約定的事項完工后,發包方組織參建有關各方依照國家有關驗收規范、標準并按照《廣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的專項驗收。該專項驗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前提條件之一。
1.4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已全部完成工程設計文件、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發包方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檔案等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后,按照《廣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組織的工程驗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本合同協議書;
2.2本合同專用條款;
2.3本合同通用條款;
2.4不可撤銷連帶責任擔保書;
2.5中標通知書;
2.6議標間的往來信函;
2.7投標書及附錄;
2.8國家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2.9圖紙、圖紙會審記錄及設計變更;
2.10質量保修書;
2.11文明施工管理措施;
2.12建設工程承發包廉潔協議
3、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適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法令、規章,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
3.2適用標準、規范
(1)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及現行的有關工程建設與施工的技術標準與規范,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
(2)標準、規范之間如有差異,則承包方應無條件執行較高標準,且發包方無需為此額外支付任何費用,除非發包方另有指示。
4、圖紙
4.1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日期及套數:根據工程圖紙出圖到位計劃提供共一式捌套施工藍圖。承包方如果要求增加圖紙,發包方可協助解決,但費用由承包方負擔。
4.2除本工程外,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與本工程有關的圖紙、資料復制或提供給第三方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發包方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工程部經理
5.2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總監
6、施工拱形屋面項目經理
姓名:職務:
7、發包方工作
7.1發包方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時間:開工前10天內;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施工用水、用電已接至工程紅線內,承包方進場后按發包方文明施工要求自費安裝管線及計量表具,承擔發生水電費;
(3)施工場地與北京拱形屋面施工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開工前10天內;
(4)在承包方提出要求時,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的地質資料、地下管線資料及已建成的工程的施工圖紙資料供承包方查閱;
(5)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交驗要求:開工前1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移交并進行現場交驗;
(6)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根據工程進度分階段進行(設計出圖后10天內)。
7.2雙方約定發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發包方派駐施工現場的代表和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對承包方的施工班組進行進場前資格審查(發包方有權要求更換不合格的施工班組,直至合同終止)及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設計圖紙問題的處理,負責設計變更簽證、隱蔽工程驗收、工程進度簽證、撥款簽證和其他必須的簽證。
7.3發包方負責監督協調設計方的出圖進度和設計工程造價的控制。
7.4發包方分包的項目在工程驗收20天前移交六套符合檔案館要求的竣工圖和驗收竣工資料給承包方整編。
8、承包方工作
8.1每月25日向發包方及監理人報送完工報表及報送月度施工計劃(月計劃必須滿足工程總體計劃要求),如不按時報送,發包方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
8.2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確保文明施工與施工場地的整潔,做好夜間施工、建筑垃圾與渣土、生活垃圾等運輸,工程與生活污水排放的申報工作,并承擔發生的費用。
8.3從開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驗收后將工程移交給發包方止,承包方對所有有關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設備裝置的照管負全責,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承包方負責。
8.4工程竣工驗收后的10天內,承包方施工現場的臨時設施必須及時拆除或清理,施工人員(特別是施工班組人員)必須撤離施工現場,如承包方不能及時拆除或清理,發包方或現場監理工程師有權派人強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費用及責任均由承包方負責,否則發包方有權視情況在保證金中扣罰。
8.5承包方應對所有工地作業和施工方法的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全責。在施工期間由于承包方原因而發生的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其責任及費用均由承包方負責并報告發包方及有關部門。
8.6承包方必須建立并健全全面質量管理體系、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評定考核制度,嚴格按照操作工藝流程、技術要求施工,設置具備資格的各級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人員。
8.7當工程師提出有關書面要求時,承包方應對服務于發包方、服務于本工程的其它單位及相關人員實施其工作提供方便。
8.8工人的意外事故或傷害。對于承包方和承包方聘請的分包商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的損害或賠償,責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擔,與發包方無關;另承包方由于傷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發包方將不予順延工期,其所有損失由承包方自負。但由于發包方或監理工程師的行為失誤所造成的傷亡除外。
8.9承包方委托專職人員:負責本工程的施工用水電用量計量、費用確認工作,該專職人員簽名確認水電費用則視為承包方確認。承包方所委托專職人員應每月度會同發包方現場工程部專職人員進行水電抄表確認工作,并按時繳納水電費用。如不及時繳納而造成停水、停電時,由承包方承擔有關責任并且發包方有權單方面在工程款中扣減承包方拖欠的水電費。如因不及時繳納而造成停水、停電時,由承包人承擔有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
8.10承包方必須對北京拱形屋面施工專業管線穿過樓地面或墻體等結構后留下的孔隙按要求進行填補,并達到防水的要求。對經常發生的建筑質量通病,如廚房、衛生間、外墻、屋面滲漏,承包方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嚴格質量保證措施交發包方及監理公司審定確認,做到事前控制。出現滲漏,其保修費用及由此引起的損失在施工單位質保金扣除,超出質保金部分由承包方補足。
8.11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以及分包工程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由于承包方施工措施不當造成污染或侵損鄰近建筑物、堵塞排水管網、破壞地下管線以及已完成分包工程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8.12該工程施工機械設備的配置,必須能滿足工程的需要。如發包方認為承包方投入的機械設備不能滿足工程的需求,承包方應根據發包方的要求而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
8.13承包方的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必須報請發包方審批,同意后方可搭設。施工現場只允許搭設生產及辦公臨時設施,生活設施需承包方自行解決(附近租地搭設或租房),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協助辦理;
8.14承包方已對現場進行了視察,同意接納現有的現場條件,場地平整、雜物的清運等前期施工準備工作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8.15承包方必須按政府有關規定,及時發放工人工資,否則發包方有權在承包方工程款中扣減工人工資直接支付給工人,并對承包方每次處以20000元的罰款,承包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8.16雙方約定承包方應做的其他工作:對整個工程具體實施總承包管理,即對承包范圍進行現場協調及總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對發包方指定的分包項目進行積極配合,并安排合理工期,使其與總進度計劃相協調。
8.17負責協調與分包商的水電接駁點、現場內有蓋倉庫與臨時設施;提供現場具備的設備、儀器、設施及人員,配合發包方的直接委托方開展工作。
8.18承包方應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管理,加強小區內的保安工作,承包方應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做好文明施工,因承包方違章引起的罰款由承包方承擔。
8.19承包方應負責處理好工地周邊街道、村社、城管、治安等部門的關系,以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發包方應提供配合使承包方能順利處理上述工作。
二、拱形屋面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9、1進度計劃
9.1.1承包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含重大節點計劃)的時間:圖紙會審后5個工作日內。不論承包方的施工組織設計如何編寫及發包方如何批準,在隨后的施工過程中發現承包方采取的施工方案、工藝以及所提供的人力、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等不足以滿足工程需要,承包方必須無條件地修改施工方案、工藝并滿足發包方的要求,增加人力、機械設備(使用更高一級規格)、周轉材料等,發包方對施工組織設計的批準不能免除其對施工組織設計所負的全部責任,亦不表示或默示對承包方有額外的北京拱形屋面施工經濟補償或工期延長的含意。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承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后7天內。
9.1.2承包方保證承包項目在合同工期內完成,同時保證給予分包項目以合理的施工銜接環節與施工進度時間,確保各項工程均在合同工期內同步完成。
9.1.3承包方需嚴格按發包方計劃安排先完成正負零以下相關工程后,方可繼續進行正負零以上的工程施工,并承擔此種做法產生的相關費用。
9.1.4承包方必須在進場前3天制定并提交可行的安全與文明施工獎罰制度,如不及時提交,則由發包方制定,承包方必須依照執行并實施。否則,所造成的損失及有關部門罰款或索賠均由承包方承擔。
9.1.5經發包方審定的施工組織計劃、進度節點計劃及承包人的管理架構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9.2工期
9.2.1工程總工期為個日歷天,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該工期不因任何原因和理由延長;
9.2.2開工日期暫定為年月日,北京拱形屋面施工實際開工日期以收到發包方進場通知書第二天計算,北京拱形屋面施工工程竣工日期為年月日,其中,各施工節點完成時間為:
1)地下室土方、基礎工程施工于2007年月日開工,2007年7月15日前完成;
2)年月日前完成地下室結構封頂;
3)年月日前完成十四層結構頂板;
4)年月日前±0.00以上全部主體結構封頂;
5)年月日前拆除全部外排柵及提升架;
6)年月日前通過質監站驗收備案。
如基礎完成時間推遲,則乙方工期相應順延。
三、質量與驗收
10、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按《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若干規定》執行。
四、安全施工
11.安全施工與檢查
承包方對進入施工場地的所有人員,均負有安全管理的責任,對任何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員,均具勸阻及不允許進入施工場地的權力。
五、工程承包方式、結算計價方法及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按承包方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防火、包通過驗收的按實結算形式承包。
12.計價依據
12.1工程采用定額計價,套用2006年《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06年《廣東省裝修工程綜合定額》依據竣工圖紙、設計變更、現場實際簽證、工程通知書、及廣州市建委相應時期有關文件,材料及人工價格按廣州地區相應月份的《建設工程材料指導價》。
12.2計費按穗建價[2006]199號文的計費表及廣州市建委相應時期有關文件按工程稅前下浮5%計價,計費表中的利潤按25%,措施其它項目費中的工程保險費按0.02%,工程保修費0.1%,預算包干費及其他費用合共按1.5%;規費和稅金按照廣州市相應時期文件規定,材料及人工價格按廣州市相應月份的《建設工程材料市場指導價》進行調整。
12.3乙方直接對建設單位辦理結算,甲方對乙方與建設單位的結算結果必須無條件承認,并辦理簽名、蓋章等手續。
13、工程款支付辦法
13.1地下室主體結構完成、建筑物周邊回填并場地硬化15天內,發包方支付承包方萬;
13.2主體框架結構完成至14層結構頂板15天內,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萬;
13.3全部主體框架結構封頂、砌體完成至14層15天內,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實際完成量(包括地下室)的%;
13.4拆除外排柵、機架,完成外墻磚后15天內,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實際完成量(包括地下室)的%;
13.5室內批蕩完成、室內地面完成后15天內,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實際完成量(包括地下室)的%;
13.6質監驗收合格后15天內,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實際完成量(包括地下室)的90%;
13.7工程結算后,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結算價的%;
13.8工程保修期滿后30天內,付清余款。
承包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時,發包方按該工程款額的7%扣除,扣除額包括稅金及管理費。
六、材料設備供應
14、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
14.1由發包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方委托承包方承擔以下工作:
供貨人負責將材料設備運至工地現場至承包方地面指定倉庫,承包方應會同發包方、監理負責其質量和數量驗收,承包方卸車、倉庫至施工現場的搬運、垂直運輸、保管(含工地倉庫的材料存儲損耗),簽發收貨憑證,向發包方提出材料設備供貨計劃和督促材料或設備生產廠家按承包方的供貨計劃交貨,以及合同中其它條款所包括的工作內容。
14.2發包方在簽訂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簽訂前,由承包方編制供貨計劃并蓋章認可,發包方將此供貨計劃作為材料設備合同的組成部分,由承包方承擔供貨計劃不正確而影響工程進度的責任,當工程進度發生調整而影響工程供貨計劃時,承包方應及時調整供貨計劃并及時書面通知發包方。
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簽訂后3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的復印件,由承包方負責與供貨人聯系,并監督檢查供貨人按供貨計劃執行,當供貨人未按供貨計劃提供貨物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工期延誤責任:
(1)若因承包方原因(如供貨計劃不正確,或調整的供貨計劃未及時書面通知供貨人)造成供貨人未按供貨計劃提供貨物,由承包方承擔工期延誤責任,工期不予順延。
(2)若因發包方原因(如未按時支付貨款)造成供貨人未按供貨計劃提供貨物,由發包方承擔工期延誤責任,承包方工期順延,但承包方應當在該情況發生后3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7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承包方未按規定時間提出報告,工期不予順延。
14.3發包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承包方驗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到貨驗收后因承包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方負責賠償。
14.4收貨若發現供貨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材料設備買賣合同要求不符時:
(1)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材料設備買賣合同不符,承包方可拒絕接收保管,并責令供貨人運出施工場地。
(2)供應數量少于材料設備買賣合同要求的數量時,由承包方聯系供貨人補齊,多于發包方要求的數量時,承包方自行處理。
(3)到貨時間早于約定時間,由承包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約定的供應時間,承包方應督促供貨人供貨并及時通知發包方,造成工期延誤的,按本合同約定確定延誤責任。
14.5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方按照材料設備買賣合同的技術要求對材料或設備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方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方負責向供貨人進行有關更換或索賠工作。
14.6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方會同發包方及監理人員共同驗收通過后才能使用。
14.7若實際結算供貨量大于材料設備買賣合同中的規定數量(按施工圖紙計算出的工程量+規定的損耗量),超出部分由承包方承擔。
14.8由承包方驗收拱形屋頂工程完畢后,承包方對驗收接收的貨物委托專職人員簽發支付及收貨憑證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并將支付及收貨憑證提交監理工程師,同時附上以下資料:
(1)裝箱單復印件(若有時)
(2)驗收記錄(至少包括數量、規格、型號、備件名稱和數量)
監理工程師審核后提交發包方支付貨款。
14.9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1)發包方與承包方及材料供應商簽訂三方合同,材料款項經承包方確認后,由發包方支付給材料供應商。
(2)承包方收取發包方供應材料的采保及管理費的結算方式:材料費不進入直接費,按發包方供應的材料指定基價×材料采保及管理費費率單獨結算。指定基價不隨市場或材料的變化而作任何調整。該費用已含稅。(如下表所列)
14.10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外墻磚及外墻飾面材料、公共部分地面及墻面飾面材料、燈具(含光源)等。
14.11承包方可收取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采保及管理費費的項目僅限如下所列,其余項目承包方不得再收取任何材料采保及管理費,并不得再向供應商收取任何費用,如發現則發包方有權給予罰款。
發包方供應的材料 指定基價 材料采保及管理費費率
外墻磚 20元/平方米 2%
石材 120元/平方米 2%
地磚 50元/平方米 2%
15、承包方采購材料設備
15.1承包方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方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驗貨。
15.2承包方所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必須保證材料有質量可靠的供應來源,必須保證所用材料為質量合格材料,必須保證按時支付材料設備價款,若因材料質量不符合要求而引起驗收不通過或其它后果,以及因未按時支付材料設備價款引發糾紛或導致工期延誤,承包方承擔一切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對發包方的損失。
15.3鋼材、水泥進場時必須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合格證、產品檢測報告和進場數量證明,并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后方可使用。水泥必須提供產品合格證的原件,鋼材原則上應必須提供產品合格證的原件,若有實際困難無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經銷單位和承包方質檢部的公章,并注明原件的存放地點,復印件和公章必須清晰。對于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須向監理工程師報送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資質證明,經監理工程師考察認可后,方可采用。
15.4本工程按見證取樣送檢的要求進行建筑材料的檢測。在超出見證取樣送檢規定之外的情況下,若監理工程師對進場報驗材料仍有異議,可按規定程序進行抽檢,若檢驗合格,檢驗費用由發包方承擔;若檢驗不合格,檢驗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并要承擔由此給發包方造成的損失。
15.5本工程所有安裝材料均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書,并經監理工程師和承包方共同檢查驗收,簽署驗收合格文件方可使用,已進場的材料和設備并經雙方驗收合格的材料交由承包方照管,期限至整體工程驗收合格交付給發包方為止。以上進場材料和設備未經監理工程師簽署出場許可證書,不得運出場外。
15.6發包方、監理工程師對材料的檢驗認可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缺陷引起工程質量缺陷時承包方應承擔的責任。
七、工程變更
16、工程設計變更
16.1工程設計變更:發包方有權對工程進行變更,承包方必須根據發包方發出的設計修改通知單,或承包方出具的并經設計單位簽證、發包方認可的技術核定單。
16.2工程設計變更的計價方法:同本合同12.2計價辦法
16.2承包方沒有發包方的書面通知,不得任意更改設計內容。由于執行發包方要求的工程變更而確實影響總工期的,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八、竣工驗收與結算
17、竣工驗收
17.1承包方提供竣工圖的約定: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初驗前10天向發包方提供齊全完整的竣工圖一式六份,每延誤一天向發包方支付叁千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并賠償發包方的損失。
18、竣工結算
18.1完成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后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計價標準辦理結算。
18.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遞交的符合編制要求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6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并于之后的90天內完成審核(結算有爭議時除外),出具結算審核意見。
18.3承包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遞交工程竣工結算清單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方將發出催促通知,在催促通知后的28天內,承包方仍未答復,則發包方有權單方面進行結算。且以該結果作為支付依據,承包方必須接受。
九、拱形屋面工程的違約、索賠和爭議
19、違約
19.1本合同中關于雙方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1)當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權按照本合同通用條款的約定提出順延工期的要求。
(2)承包方未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日期竣工,影響發包方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發包方同意延遲10天。從第1天起每逾期1天,由承包方按合同暫定價的萬分之五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從第31日起,由承包方按合同暫定價的萬分之五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從第61天起,發包方有權與承包方終止合同,并由承包方負責發包方不能按時交樓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3)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如某一方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該方應無條件向履約方支付合同總造價10%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而造成履約方的全部經濟損失。
(4)當承包方交付的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承包方向發包方償付不達標部分造價的15%違約金,并無償返修至達標及賠償由此給發包方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還應當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5)承包方不按時向發包方分包單位提供施工場地,除承擔延誤工期及停工、窩工責任外,需向發包方支付每天分包工程造價的2‰的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發包方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6)如果工程質量被評為省或市樣板工程,發包方按承包方承包工程總造價的1%獎勵給承包方。
(7)承包方如果在年月日前完成地下室工程結構封頂,則發包方給予承包方20萬元獎勵,否則發包方對承包方處以20萬元的罰款,承包方不得有任何異議;承包方如果在年月日前完成十四層結構頂板,則發包方給予承包方20萬元獎勵,否則發包方對承包方處以20萬元的罰款,承包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8)當承包人違反本合同其它約定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發包方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賠償。
(9)承包方依據本合同約定所應當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罰款等款項,發包方有權直接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扣除。
20、爭議
20.1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采取向工程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
十、不可抗力、工程款支付時限、保險及保證金、保險金等費用
21、不可抗力
21.1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戰爭、地震、空中飛行物墜落、以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爆炸、火災等意外災害。
22、工程款支付時限
22.1在承包人提出請款并經監理確認計量結果后15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
22、保險
22.1承包方須對與本工程有關或本工程進行期間發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傷亡的費用、責任、損失、索償或訴訟負責任,并須保障發包方免負此類責任,除非有關傷亡是發包方或他們應負責的人所引致的。
22.2承包方須對與本工程有關或本工程進行期間發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財產損壞的費用、責任、損失、索償或訴訟責任,并須保障發包方免負該等責任。
22.3承包方投保內容:為從事危險性作業的職工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3、履約保證金
23.1承包方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必須向發包方繳納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壹佰萬元,待工程主體結構封頂并經發包方及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后十五天內無息退還伍拾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五天內無息退還伍拾萬元。
24、勞動保險金等費用:
24.1、勞動保險金由承包方按有關文件的收費要求暫代發包方繳交,具體操作辦法:
承包方按本工程應繳交的勞動保險金的金額開具支票給發包方,到帳后由發包方交付給廣州市勞保辦;
承包方收到勞保辦的收款通知后,自行辦理相關手續,發包方負責出示有關文件、證明;
承包方按本工程繳交勞動保險金總額后,由廣州市勞保辦扣除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4.2散裝水泥保證金由承包方繳付。
24.3招標場地使用費、招標交易服務費等費用的支付中,按工程造價萬元計算應支付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其余部分由發包方承擔。
24.4承包方需交納50%的施工合同印花稅。
24.5承包方需負責完成工程招投標及需到政府部門辦理有關的手續及費用,發包方只負責提供辦理有關手續的相關資料。
十一、其他責任
25、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方在履約過程中還有以下責任:
25.1承包方在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將項目管理人員的架構及施工班組資格情況報發包方確認、備案,管理人員的架構及施工班組一經確認,不得隨意改變,承包方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事先征得發包方的同意。
25.2承包方項目經理、總施工、技術副經理、質安組長,在管理過程中出現如下情況的,發包方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以上主要管理人員,承包方應在十五天內撤換,否則每延誤撤換一天向發包方支付壹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發包方有權拒付工程款,所引起的一切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1)發包方有權每月對承包方的項目經理、總施工、技術副經理、質安組長進行考核,以上主要管理人員連續三個月考核不合格。
(2)承包方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不配合發包方的項目開發、銷售、維修,工程質量或進度明顯不符合要求的。
(3)其他重大人為管理失誤,發包方認為其為不合格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
25.3負責配合發包方辦理施工許可證:中標通知書發出并且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后7天內必須按發包方的要求提供辦理施工許可證承包方應提供的資料,否則,每延誤提供一天向發包方支付壹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并賠償發包方的損失。
25.4辦理質量驗收手續:承包方保證在向發包方申報竣工驗收前,通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取得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監督意見書》。
25.5承包方應按時辦理質量驗收手續,每延誤一天向發包方支付壹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并賠償發包方的損失。
25.6關于建筑材料的定板
(1)需承包方采購的建筑材料,承包方收到發包方的有關資料后七天內,向發包方提供材料樣板,材料樣板必須按發包方的技術及時間要求進行提供,并無條件配合發包方對樣板進行合理的調整,直到達到發包方的技術要求。所有材料必須經發包方確認封板后,才能進行大批量采購及施工。
(2)承包方應按時提供材料樣板,每延誤一天向發包方支付叁千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并賠償發包方的損失。
(3)承包方負責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施工標牌、城監、“平安卡”等相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
25.6發包方指定分包工程的結算辦法:
(1)發包方、承包方及指定分包方簽訂三方合同,工程量經承包方和發包方確認后,由發包方支付工程款給分包方。
(2)承包方收取分包工程配合費的結算方式:分包工程的費用不進入直接費,按分包項目對應的指定基價×費率單獨結算。指定基價不隨市場或材料的變化而作任何調整。該部分費用已含稅。(如下表所列)
(3)由發包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樁基礎、人防工程、鋁合金門窗、防火門、欄桿、鋼結構、水電、消防、電梯、所有裝修工程等。
(4)承包方可收取的分包工程配合費的項目僅限如下所列,其余項目承包方不得再收取任何配合費,并不得再向分包方收取任何費用,如發現發包方有權給予罰款。
分包工程 指定基價 費率
樁基礎工程 分包總價 3%
人防工程 分包總價 3%
鋁合金門窗 260元/平方 5%
住戶單元入戶防火門 1000元/樘 3%
欄桿工程 250元/米 3%
鋼結構工程 分包總價 3%
水電工程 分包總價 3%
消防工程 25元/平方 3%
電梯工程 1500元/臺
所有裝修工程 350元/平方 1.5%
承包方對分包工程的配合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1)外腳手架、塔吊、上落籠等垂直運輸設備;
(2)負責為分包單位提供有限個水電源接駁點,水電費由分包單位負責;
(3)為分包單位書面準確提供施工定位墨線及其它軸線標高;
(4)在現場內提供物品倉庫等有蓋場地給分包單位使用,還應為分包單位的二次搬運創造必要的條件,保證分包單位能按時按質完成施工任務;
(5)負責不規則門窗洞的修整及完工后收口的處理,提供門窗框四周塞縫所用水泥砂漿材料;按施工圖紙范圍提供消防補洞等(其中:套管內補洞塞縫及防水由分包單位負責;套管外補洞塞縫及防水由承包方負責);
(6)電梯安裝土建配合,水電費由電梯安裝單位負責,電梯安裝腳手架由分包單位負責;
(7)及時辦理分包單位提交的請款確認,同時合理地安排分包工程的施工計劃、交叉施工部署和組織好交接檢驗;
(8)合理地安排分包工程的施工計劃、交叉施工部署和組織好交接檢驗、組織圖紙會審、配合施工進度、對分包單位的相關驗收工作及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審核、蓋章及整理匯總;
(9)協調各分包單位的相關工作及進行成品保護;對各分包單位進行統一管理,并承擔相關安全防火責任。
25.7承包方未按合同的規定辦理有關工程驗收合格證交給發包方或逾期辦理和移交發包人,影響發包方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從第1天起每逾期1天,由承包方按合同暫定價的萬分之五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從第31日起,由承包方按合同暫定價的千分之一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逾期從第61天起,發包方有權與承包方終止合同,并由承包方負責發包方不能按時交樓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25.9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自行施工的項目或需發包方確認的主要材料未經發包方簽證認可,發包方不予承認,所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負責(費用在進度款中扣除)。
25.10本工程的進度款,必須設單獨賬戶,??顚S茫吭聢笏凸さ厝藛T工資支付情況并附工資簽收情況表)。發包方財務部有權了解承包方資金使用情況。
25.11承包人要做好現場文明施工,按發包方要求做好銷售需要的文明、安全措施。若本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若干規定》與其它條款有矛盾時,以《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若干規定》為準。
25.12本工程發包方對承包方不能自己承擔施工任務而需分包的分項或單項工程,發包方有權進行招標,單獨委托施工,并按其中標造價上浮5%(作為發包方的管理費)在工程總造價中扣除,承包方不得再向分包單位收取管理及配合費用。
十二、往來文件
26.1發包方發出的工程業務聯系單、通知單、工程整改通知單等書面文件必須經發包方工程部經理黃穗勇簽字確認,施工期間的會議紀要需經與會各方簽字及發包方工程部經理簽字確認,否則均視作無效。
26.2對雙方就本工程往來的文件,發包方指定和為簽收人,承包方指定和為簽收人。各方變更簽收人必須以書面通知為準。
十三、雙方關于中途退場的約定:
27.1承包人出現下列情況,發包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方退場。
(1)因工程進度不能按發包方審定的施工組織計劃執行,而導致總工期延誤超過21天。
(2)因承包方的施工質量或安全問題,導致停工5天。
(3)承包方不按圖施工或者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經發包方要求整改,承包方未能按發包方要求的時間和標準整改完成的。
(4)承包方不按圖施工或者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出現超過三次。
28.2無論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是否存在經濟爭議、訴訟、仲裁,承包人都應當遵守以下退場的約定
(1)承包方必須在收到發包方退場通知后7天內無條件退場完畢;
(2)退場前必須結清工人工資及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退場必須保證所有人員及機械設備撤離現場,
(3)退場后28天內,承包方按發包方核定的工程量及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結算并向發包方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遞交的符合編制要求的結算資料后60天內進行核實,核實后雙方按確定的工程結算價由發包方90天內支付結算價的50%給承包方,剩余50%的款項由發包方半年內結清。
28.3承包方未按28.2點約定退場的,每逾期退場一天,應當向發包方支付違約金壹萬元,并賠償由此給發包方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十四、文件傳達。
1、各方向下列地址/號碼發出的信函、傳真視為已經送達。
⑴、發包方確認通知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傳真:
聯系人:
⑵、承包方確認通知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
聯系電話:傳真:
聯系人:
發包方:
法定代表人:
授權簽約人:
地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授權簽約人: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