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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直屬庫拱形屋面罩棚招標公告
作者:拱形屋面廠家發布時間:2019/05/20瀏覽量:1054次
競爭性談判文件
項目名稱:淮安市直屬糧食儲備庫倉庫罩棚改造工程
項目編號:HAXHDL-競談-2019014
采購人:淮安市直屬糧食儲備庫
代理機構:淮安市星匯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
目錄
第一章談判文件
一、談判邀請
二、供應商須知
三、合同條款
四、房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
五、技術規范
六、工程量清單
第二章響應文件格式
一、談判函格式
二、工程量清單報價表
三、技術部分
四、資質審查時談判供應商必須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
五、談判供應商認為有必要提供并說明的其它資料
尊敬的供應商:
歡迎參加本次采購項目的競爭性談判。為了保證談判順利進行,請在制作響應文件之前,仔細閱讀本談判文件的各項條款,并嚴格按要求制作和遞交響應文件。謝謝合作!
第一章談判文件
第一部分談判邀請
受淮安市直屬糧食儲備庫的委托,淮安市星匯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就該單位的倉庫罩棚改造工程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現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
1、項目名稱及編號:淮安市直屬糧食儲備庫倉庫罩棚改造工程
(HAXHDL-競談-2019014)
2、項目簡要說明:
建設地點:淮安市直屬糧食儲備庫倉庫罩棚改造工程
建設規模:詳細內容及要求見工程量清單
計劃工期:30日歷天
談判范圍:詳見工程量清單
標段劃分:共一個標段
3、談判供應商資質要求:
1、談判供應商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談判供應商提供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原件、必須提供,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一要求);
(2)談判供應商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必須提供,格式按照示范格式二要求)。
2、談判供應商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和具有獨立簽訂合同的能力;(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談判供應商公章,裝訂到標書當中)
3、談判供應商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提供有效證書復印件加蓋談判供應商公章,裝訂到標書當中)
4、談判供應商必須承諾其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提供承諾書原件加蓋談判供應商公章,裝訂到標書當中)
5、判供應商必須承諾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判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提供承諾書原件加蓋談判供應商公章,裝訂到標書當中)
6、本次項目不接受聯合體供應商參加談判;(未見聯合體即可)
7、談判供應商提供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三級資質(提供有效資質證書復印件加蓋談判供應商公章,裝訂到標書當中)
注:上述是談判小組對談判供應商資質審查時,談判供應商所必須要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如談判供應商未能提供上述資格證明文件以及談判供資質條件不符合談判文件要求的將取消其繼續參加談判的資格。
說明:
本次競爭性談判采購采取資質現場審查方式,即在談判開始前由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談判小組先對談判供應商的資質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談判文件資質要求的談判供應商可繼續參加談判,若談判供應商資質條件不符合談判文件要求,可取消其繼續參加談判的資格。
4、談判文件發布信息:
1、邀請、談判文件獲取地點及方式:
1)邀請、談判文件獲取地址:到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小康城二區12號報名并獲取談判文件。
2)報名須攜帶的資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代理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供應商參與投標確認函》原件;
3)談判文件售價:人民幣300元整(售后不退),未按上述要求報名并購買談判文件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將被拒絕。
5、響應文件接收截止時間、地點:
響應文件遞交開始時間:2019年5月14日下午14:00
響應文件接收截止時間:2019年5月14日下午14:30
響應文件接收地點:淮安市漣水縣保灘鎮工業集中區淮安市直屬糧食儲備庫
響應文件接收人:王雅茹電話:18061915345
6、談判時間及地點:
談判時間:2019年5月14日下午14:30
談判地點:淮安市漣水縣保灘鎮工業集中區淮安市直屬糧食儲備庫
7、本次談判聯系事項:
(1)談判文件詢問(質疑)事項聯系人:王雅茹電話:18061915345
(2)采購人聯系人:呂毅電話:13327976111
(3)談判現場事項聯系人:王雅茹電話:18061915345
(4)采購人代理聯系地址: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小康城二區12號
8、其他事項:
(1)談判保證金:本次項目談判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談判供應商必須在響應文件接收截止時間之前將談判保證金繳納至談判文件中指定帳號,保證金具體繳納形式要求詳見談判文件第一章第二部分第13條。
(2)履約保證金: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執行,成交供應商必須在領取成交通知書之后,簽訂合同之前向采購人提交金額為成交總價5%的履約保證金。
第二部分供應商須知
注:談判供應商應認真閱讀招標談判文件中全部內容。如果談判供應商未按照談判文件第二章響應文件格式規定和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全部資料,或者談判供應商未對談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實質性響應,將導致響應文件被拒絕接受。
一、總則
1.適用范圍
1.1本談判文件僅適用淮安市直屬糧食儲備庫拱形屋面倉庫罩棚改造工程的競爭性談判活動。
2.合格的談判供應商
2.1談判供應商必須符合第一部分談判邀請中談判供應商資質要求;
2.2凡有能力按照本談判文件規定的要求交付工程和服務的談判供應商均為合格的談判供應商。
3.談判費用
3.1談判供應商應自行承擔所有與參加談判有關的費用。不論談判的結果如何,淮安市星匯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采購代理機構)在任何情況下均無義務和責任承擔這些費用。
3.2本項目招標代理費為人民幣捌仟元整,成交供應商必須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前向淮安市星匯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交納招標代理費,此費用須包含在投標報價中,但無須單獨列項計取。
4.勘察現場
4.1談判供應商可以自行組織對工程施工現場和周圍環境進行勘察,以獲取編制響應文件和簽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資料??辈飕F場所發生的費用由談判供應商自行承擔。
4.2談判供應商被視為充分熟悉本次項目所在地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各種情況,包括自然環境、氣候條件、勞動力及公用設施等。
4.3采購人向談判供應商提供的有關施工現場的資料和數據是采購人現有的能使談判供應商利用的資料。采購人對談判供應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論、理解和結論概不負責。
4.4在現場考察過程中,談判供應商如果發生人身傷亡、財產或其他損失,無論何種原因造成,采購人均不負責。
5.法律適用
5.1本次談判活動及由本次談判產生的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制約和保護。
6.談判文件的約束力
6.1談判供應商一旦參加談判,即被認為接受了本談判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和規定。
二、談判文件構成
7.談判文件的組成
7.1談判文件包括:
第一章談判文件
第二章響應文件格式
8.談判文件的澄清及答疑
8.1任何對談判文件(或對工程量清單有異議)要求進行澄清的談判供應商,均應在談判時間前三天按談判邀請中的通訊地址,以書面形式(包括信件、傳真等)送達采購代理機構(在遞送書面文件的同時請談判供應商將電子文檔發送至我中心信箱,274980123@qq.com,采購代理機構對談判時間前三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將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郵寄或傳真)。由于談判供應商所留聯系方式有問題而導致采購代理機構無法通知的其責任由談判供應商自行承擔。(逾期遞交對談判文件要求進行澄清的采購代理機構將不予收理)。
8.2談判供應商對談判文件有質疑的必須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提出。
9.談判文件的修改
9.1在談判時間前,由于需對談判供應商的提問進行澄清或其它任何原因,采購代理機構可對談判文件進行修改。
9.2談判文件的修改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談判供應商。由于談判供應商所留聯系方式有問題而導致采購代理機構無法通知的,其責任由談判供應商自行承擔。補充文件將作為談判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所有談判供應商都具有約束力。
9.3談判供應商在接到補充通知的通知后,應于一個工作日內正式書面回函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回的,采購代理機構視同談判供應商已收到補充通知。
9.4為使談判供應商編寫響應文件有充分的時間對談判文件的修改部分進行分析、研究,采購代理機構有權酌情推遲響應文件遞交的截止日期和談判時間,并通知已參與談判的談判供應商(由于談判供應商所留聯系方式有問題而導致采購代理機構無法通知的其責任由談判供應商自行承擔)。
三、響應文件
10.響應文件的語言及度量衡
10.1談判供應商以及響應文件與采購人之間的所有書面往來都應用中文書寫(請標注頁碼)。
10.2除談判文件中另有規定外,響應文件所使用的計量單位,均須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11.響應文件構成
11.1談判供應商編寫的響應文件應包括下列部分:
11.1.1談判函;
11.1.2紙質工程量清單報價表;
11.1.3技術部分;
11.1.4談判文件第二章中要求談判供應商提供的資格證明文件;
11.1.5談判供應商認為有必要提供并說明的其它資料。
12.談判報價
12.1報價說明
報價應包括談判文件所確定的談判范圍的全部工作內容的價格體現,包括完成該項目施工工期、質量等級、施工圖紙(含圖紙變更)、工程量清單及所必須的附屬工程、臨時工程、施工設備、材料、勞務、管理、安裝、維護、利潤稅金及政策性文件規定的各項應有的費用。及為完成本工程可能發生和談判供應商認為所需的一切費用。
12.2報價方式
(1)本工程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報價方式。
(2)談判供應商應充分考慮施工期間各類建材的市場風險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的風險,并計入總報價。今后不作調整。設計變更和采購人要求變動的內容除外。結算方式在合同專用條款中明確。
12.3可供執行的工程預算、費用定額和政策性文件: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2014年《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4年《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2014年《江蘇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以及相應補充規定和淮安市有關規定。
(2)《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建筑業實施營改增后江蘇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蘇建價[2016]154號文件及相關附件。
(3)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
(4)市造價處定期公布的市場材料參考價。
12.4談判供應商不得將下列不可競爭費用降低造價標準計取,否則作無效響應文件處理:
①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基本費率:
②社會保障費率:
③省級以上財政、稅收、物價等部門批準的稅金和行政性規費;
④其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可競爭的費用。
(不可競爭費用費率按蘇建價〔2014〕299號文規定執行,淮造價(2009)81號文件規定執行)。
12.5報價編制要求
(1)談判供應商應當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施工能力等)、市場價格信息、采購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工程量清單和計價方法、施工技術方案按談判文件的要求編制談判報價;工程如有變更所產生的工作量增減,由采購人簽證工程結算時進行調整。
(2)合同工期執行談判文件要求,成交供應產商必須在約定的工期內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
(3)施工措施費用談判供應商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在報價時自行考慮。
(4)談判供應商的談判報價要充分考慮各種材料的和施工過程中(試塊、試件、成品、環境)的檢測試驗費用。
12.6如果在談判過程中,談判的項目內容發生變更,且變更的項目內容不影響價格的上調,則很后報價不得高于首次報價,否則按無效報價處理。
12.7本次談判項目報價均須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
12.8本次項目控制價為人民幣619000.00元整,即談判供應商的很終談判總報價不得高于談判文件規定的控制價,否則作無效響應文件處理。
13.談判保證金
13.1本次項目談判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談判供應商必須在響應文件接收截止時間之前將談判保證金以現金、支票、匯票、本票、轉賬、電匯、網銀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談判保證金是為了保護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人免遭因談判供應商的行為而蒙受的損失,采購代理機構及采購人在因談判供應商的行為受到損害時,可根據第12.8條規定沒收談判供應商的談判保證金。
13.2談判保證金的繳納形式:
13.2.1談判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本票、網上銀行支付等非現金形式交納。談判保證金的交納主體必須是談判供應商本身。
13.3談判保證金交納信息:
開戶名稱:淮安市星匯工程咨詢管理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健康西路支行
賬號:341701040012610
13.3.1談判保證金到賬截止時間統一為響應文件接收截止時間。因保證金繳納及銀行進帳期間需一定的時間,因此,請各談判供應商提前做好交納談判保證金的工作,以確保保證金按期到帳。
13.4在談判時,對于未按要求提交談判保證金的,其響應文件將被拒絕接受。
13.5談判保證金的退還
13.5.1未成交供應商的談判保證金,在正常情況下采購代理機構將在談判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13.5.2未成交供應商的談判保證金,在特殊情況下按第15.2條規定執行。
13.6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談判保證金將被沒收:
(1)未成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談判供應商在談判開始至談判活動結束前撤回響應文件;
(2)談判供應商提供的有關資料、資格證明文件被確認是不真實的;
(3)談判供應商之間被證實有串通(統一哄抬價格)、欺詐行為;
(4)談判供應商被證明有妨礙其他人公平競爭、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談判供應商合法權益的;
(5)談判供應商代表被證明在談判期間與采購人代表、談判小組、監督委員、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有私下接觸;
(6)成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談判供應商在談判開始至談判活動結束前撤回響應文件;
(7)成交供應商在規定期限內不按第30條規定簽訂合同以及第31條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的。
13.7成交供應商若發生本條第13.5款中的任何一種行為,一經查實,采購代理機構有權取消它的成交資格。
14.談判有效期
14.1談判有效期為采購代理機構規定的從談判之日起計算的九十天,談判有效期比規定短的將被視為非響應談判而予以拒絕。
14.2在特殊情況下,采購代理機構于原談判有效期滿之前,可向談判供應商提出延長有效期的要求,這種要求與答復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信件、傳真或電報等。談判供應商可以拒絕接受采購代理機構的這種要求而放棄談判,采購代理機構在接到談判供應商書面答復后,將在原談判有限期滿后五天內無息退還其談判保證金。同意延長的談判供應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許修改其響應文件。第13條有關談判保證金沒收和退還的規定在延長的談判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同時受談判有效期約束的所有權利與義務均延長至新的有效期。
15.響應文件份數和簽署
15.1談判供應商應嚴格按照供應商須知第11條的要求,編制一式叁份的響應文件(包括一份正本和貳份副本),每份響應文件右上角必須清楚地標明“正本”或“副本”字樣。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為準。(裝訂方式為左側膠貼平本裝訂)
15.2響應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須打印,且響應文件格式中要求簽字的必須字跡應清晰易于辨認并須由談判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簽字。委托受托人須將以書面形式出具的“授權委托書”附在響應文件中。響應文件中簽署授權委托書格式、簽字、蓋章及內容均應符合要求,否則響應文件簽署授權委托書無效。
15.3除談判供應商對錯處做必要修改外,響應文件不得行間插字、涂改或增刪,如有修改錯漏處,必須由談判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簽字。
四、響應文件的遞交
16.響應文件的密封及標記
16.1談判供應商應將響應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密封,且在信封(箱)上標明“正本”、“副本”的字樣。信封(箱)封口處應加蓋騎縫章。工程量清單
并應隨同響應文件一并提交。
16.2信封(箱)封面注明采購項目名稱及編號、正本或副本、地址、電話和傳真及“請勿在(談判時間)之前啟封”的字樣。
16.3響應文件未按第16.1和16.2條的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采購代理機構不對響應文件被錯放或先期啟封負責。
17.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17.1采購代理機構收到響應文件的時間不得遲于談判邀請中規定的截止時間。
17.2采購代理機構可按第9.4條規定,通過修改談判文件自行決定酌情延長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在此情況下,談判供應商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應以延長后新的截止日期為準。
18.遲交的響應文件
18.1采購代理機構將拒絕并原封退回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收到的任何響應文件。
19.響應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談判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響應文件,但這種修改和撤回,必須在規定的談判開始時間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代理機構。
19.2響應文件的修改文件應按第15條規定進行編制和簽署,并按第16條規定進行密封、標記,同時還應加注“修改”字樣。修改文件同樣必須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送達。
19.3談判供應商不得在截止時間以后隨意修改響應文件。
19.4談判供應商不得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起至談判活動結束前撤回響應文件,否則談判保證金將被沒收。
五、談判、推薦成交候選人
20.談判
20.1采購代理機構將在談判邀請中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談判。采購人、談判供應商應委派代表準時參加,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場監督談判活動。參加談判的代表須簽名以證明其出席,否則將取消談判供應商的談判資格。
21.談判小組
21.1采購代理機構將組織談判小組與談判供應商進行談判。
21.2談判小組是由三人以上單數的行業專家和采購人代表組成。
21.3談判小組將獨立工作,負責審議所有響應文件、集中與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單個進行談判并向采購人推薦成交候選人。
21.4談判小組應對談判供應商的商業、技術秘密予以保密。
22.談判程序
22.1談判開始前,由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談判小組對談判供應商的資質先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談判文件資質要求的談判供應商可繼續參加談判,若談判供應商資質條件不符合談判文件要求的,可取消其繼續參加談判的資格。
22.2談判供應商法定代表人參加談判的按第二章響應文件的相關格式填寫資格證明文件,并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帶至談判現場,以備驗證。
22.3談判供應商委托受托人參加談判的按第二章響應文件的相關格式填寫授權委托書,并將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帶至談判現場,以備驗證。
22.4由談判小組成員集中與單一談判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談判可以是多輪次進行。
22.5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參加談判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將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如果參加談判供應商試圖向采購代理機構和談判小組人員施加任何影響,都將會導致其談判被拒絕。
22.6談判小組根據談判情況可以要求談判供應商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談判報價。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將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所進行的很終報價(很終報價將作為評審的依據)。
23.對響應文件的初審
23.1對響應文件的初審包括審查談判供應商的資質、響應文件的完整性以及對談判文件的響應程度。
23.1.1談判小組將審查每份響應文件組成是否齊全,文件簽署是否合格,是否有計算錯誤。
23.1.2談判小組還將審查每份響應文件對談判文件的要求是否作出了實質性的響應。實質性響應是指響應文件與談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條款、條件和要求相符,而沒有重大偏離或保留。重大偏離或保留系指影響到談判文件規定的工期、供貨范圍、質量和性能;或者在實質上與談判文件不一致,或限制了買方的權力和談判供應商的義務,而糾正這些偏離將會對其他提交了實質性響應文件的談判供應商的競爭地位產生不公正的影響。重大負偏離的認定必須經談判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員同意。談判小組判斷響應文件的響應性只根據響應文件本身的內容,而不尋求外部的證據。
23.1.3判斷響應文件的響應與否只根據響應文件本身,而不尋求外部證據。
23.1.4如果響應文件沒有實質上響應談判文件的要求,談判小組將予以拒絕。
23.2初審中,對價格計算錯誤按下述原則修正:
23.2.1如果單價與數量的乘積和總價不一致時,應以單價為準修正總價。
23.2.2如果用數字表示的金額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時,應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進行修正;
23.2.3如果談判供應商提供的折扣數與按折扣率為基準計算的折扣數不一致時,以折扣率計算為基準進行修正。
23.2.4若談判供應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則其響應文件將被拒絕,其談判保證金將被沒收。
23.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作無效響應文件處理:
(1)未按照談判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2)應交未交談判保證金以及未按談判文件中規定形式提交談判保證金的;
(3)未按談判文件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4)談判供應商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響應文件,或在一份響應文件中對同一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談判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方案的除外;
(5)談判供應商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談判文件要求的;
(6)響應文件載明的項目完成期限超過談判文件規定的期限;
(7)明顯不符合技術規范、技術標準的;
(8)談判供應商的很終談判總報價超過談判文件規定的控制價;
(9)不同談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出現了談判小組認為不應當雷同的情況;
(10)改變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編碼、計量單位、工程數量;
(11)改變談判文件規定的暫定價格或不可競爭費用;
(12)響應文件載明的貨物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等不符合談判文件的要求;
(13)響應文件提出了不能滿足談判文件要求或采購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驗收、計量、價款結算支付辦法;
(14)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15)未按談判文件要求提供電子清單報價或電子清單報價無法導入計算機評標系統的;
(16)經談判,談判供應商仍不承諾滿足談判文件要求的;
(17)談判小組會發現談判供應商的很終談判報價明顯低于其他很終談判報價,可能低于其企業成本,談判供應商又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認定該談判供應商以低于企業成本報價競標的;認定辦法參照“蘇建法(2004)229號第二十六條”。談判小組應當根據經評審不能成立的過低的投標價格與下列相應價格中的很高價之間的價差和談判文件規定的工程數量,計算出合價差或者單項費用差: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協會公布的信息指導價;
(二)所有談判供應商相應談判價格中的很高價。
所有合價差和單項費用差的總計金額大于響應文件列明的利潤總額的,談判小組應當認定該談判供應商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投標,其響應文件無效。
談判小組不應當因為響應文件的部分項目存在不能成立的過低的談判價格而認定響應文件無效。
(18)經查實以虛假材料謀取成交的。
(19)經三分之二評委認定施工組織設計存在重大偏差或者不提供施工組織設計的。
23.4在談判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談判:
(1)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談判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2)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3)談判供應商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談判終止后,采購人應當將談判終止的理由通知所有談判供應商。在特殊情況下,采購代理機構有權在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批準的情況下,與兩家談判供應商進行談判。
24.響應文件的澄清
24.1在談判期間,為有助于對響應文件文件的審查、評價和比較,談判小組有權要求談判供應商對其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進行澄清。但并非對每個談判供應商都作澄清要求。
24.2談判小組認為有必要,可要求談判供應商對某些問題作出書面答復。書面答復必須由談判供應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受托人簽署,并作為響應文件的補充。
24.3談判中,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25.推薦成交候選人
25.1談判小組僅對確定為實質上響應談判文件要求的響應文件進行評價和比較。
25.2談判小組在談判及提出成交候選人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1、工程的報價、讓利等;
2、工程的質量、工藝的水平;
3、工程的工期、服務承諾;
4、企業的資質;
5、其它認為有必要考慮的因素。
25.3本次項目談判采用很低評標價法。
在滿足談判文件要求的條件下,談判小組將按第25.2條所列各項因素對談判供應商進行評審,并按報價由低到高推薦出第一成交候選人。談判供應商對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有質疑的必須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提出。
25.5成交候選人在公告期間,如經查實從參加該成交項目之日起計算所參加的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行賄犯罪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將取消其成交候選人資格。
26.談判過程保密
26.1在宣布確定成交前,凡屬于審查、澄清、談判、評審響應文件和確定成交等相關信息,均不得泄露給任何與談判工作無關的人員。
26.2談判供應商不得探聽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為影響談判過程,否則將被取消成交資格。
26.3在談判期間,采購代理機構將指定聯絡員與談判供應商進行聯絡。
六、確定成交及簽訂合同
27.確定成交供應商
27.1采購人將從談判小組推薦的符合采購需求的成交候選人中按排名先后確定成交供應商。
28.采購代理機構接受和拒絕任何或所有談判文件的權利
28.1采購代理機構保留在確定成交之前任何時候接受和拒絕任何談判文件,宣布談判程序無效或拒絕所有談判的權利,對受影響的談判供應商不承擔任何責任,也無義務向談判供應商解釋采取這一行動的原因和理由。
29.成交通知書
29.1成交結果公告結束且在無疑義情況下,采購代理機構將通知成交供應商。
29.2成交供應商在接到采購代理機構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必須到采購代理機構領取成交通知書并辦理相關交費手續,逾期未辦理作自動放棄處理。
29.3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及成交供應商同時均具法律效力。
30.簽訂合同
30.1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經采購代理機構見證后方可生效。談判文件、成交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為簽訂合同依據。
30.2成交供應商自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并經采購代理機構見證的,視為放棄。
31.履約保證金
31.1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執行,成交供應商在領取成交通知書之后,簽訂合同之前向采購人提交金額為成交總價5%的履約保證金。已交納的談判保證金自動轉為合同履約保證金。
31.2履約保證金必須是人民幣。履約保證金的形式為銀行本票、匯票、支票、電匯。
31.3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為工程驗收合格后28天。履約保證金應在有效期滿后3天內退還給成交供應商,不計利息。